导读:现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技术规程》(报批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17日。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建设函〔2020〕3号),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技术规程》已完成报批稿的编制工作。现将《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技术规程》(报批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17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8日
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技术规程
(报批稿)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 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建设函〔2020〕3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有关先进标准和技术,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 5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设计、运行、安全等。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规程编制组。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浙江求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浙江省村镇建设与发展研究会
 
  金华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缙云县村镇建设管理处
 
  临安区太湖源镇人民政府
 
  德清县洛舍镇人民政府
 
  浙江农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鸿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厉 兴 叶红玉 刘方毅 马新振 周佳骋 郦 琰 葛 兵 潘子强 朱彦宏 范建强 陈宇真 章俊伟 王 海 陈 宇 王 雷 吴珍珍
 
  主要审查人:李 军 游劲秋 洪正昉 施丽莉 董民强 吴小东 张杭君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设计和运行,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数据准确、运行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的设计和运行。
 
  1.0.3 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的设计和运行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 rural domestic sewage quality testing laboratory
 
  检测农村生活污水水质状况的场所,包括化验用房、附属设施用房和办公用房,简称化验室。
 
  2.0.2 理化分析室 physical and chemical parameters analysis room
 
  利用物理、化学等分析手段进行分析,确定物质成分含量等的化验用房。
 
  2.0.3 微生物室 microbiology laboratory
 
  进行微生物培养、检测、灭菌的化验用房,包含前期准备间和无菌室。
 
  2.0.4 天平室 balance room
 
  进行准确称量的化验用房。
 
  2.0.5 光度室 spectrometer room
 
  存放分光光度计,用于比色分析的化验用房。
 
  2.0.6 红外测油室 infrared spectrophotometry room
 
  用于测定废水中油类的化验用房,包括前处理间和比色间。
 
  2.0.7 干燥室 desiccation room
 
  主要放置烘箱等设备,通过烘干等手段从湿物料中除去水分的附属设施用房。
 
  2.0.8 样品储存室 sample storage room
 
  用于存放待测样品及留存样品的附属设施用房。
 
  2.0.9 试剂及耗材储存室 reagent and consumables storage room
 
  用于存放试剂及消耗性材料的附属设施用房。
 
  3 设 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化验室的建设应制定设计方案,明确场地选择、功能区布置、仪器设备、人员等要求。
 
  3.1.2 化验室场地的选择应相对独立,远离污染源。
 
  3.1.3 化验室出入通道和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外出入通道的设置不应少于 2 个,每一层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
 
  3.1.4 化验室应包括化验用房、附属设施用房和办公用房,各房之间应有效隔离,互不干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化验用房应由理化分析室、微生物室、天平室、分光光度室、红外测油仪室、干燥室等组成;
 
  2 附属设施用房应包括样品储存室、试剂及耗材储存室、更衣室、档案室等;
 
  3 办公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等。
 
  3.2 化验用房设计
 
  3.2.1 化验用房建筑面积不宜低于 100m2。
 
  3.2.2 化验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间和进深应根据化验用房的实际使用要求合理确定。开间不应小于 2.5m,进深不应小于 4.0m;
 
  2 层高应根据化验用房的类型确定,不应小于 2.8m;
 
  3 地面应采取防滑、防腐蚀、防水措施;
 
  4 门的宽度应满足化验室设备最大几何尺寸,门上应设置观察窗;
 
  5 窗台距地面不宜小于 1m,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6;
 
  6 面积大于 40m2的房间应设置两个通向走廊的出口。
 
  3.2.3 化验用房给排水系统应与生活用水分开设计。给水应包括自来水和化验用纯水,有害废液应集中收集处置。
 
  3.2.4 化验用房供配电系统应包括照明用电和设备用电,并应分别布线,形成回路。室内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有关规定。精密仪器设备应配备不间断电源系统,并应设置接地保护。
 
  3.2.5 化验室的压缩气体钢瓶应固定,并远离火源,在阴凉处储存。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应单独放置。
 
  3.2.6 化验用房通风系统应包括全室通风、局部排气罩和通风柜。通风应采用专用管道排放,有害废气应处理后排放。微生物室的送排放系统应独立设计,独立使用。
 
  3.2.7 化验用房温度、湿度调节系统应根据仪器设备和检测环境要求设计。
 
  3.2.8 化验用房的隔断和顶棚应具有防火性能,并应设置火灾烟雾报警器、灭火设施等。
 
  3.2.9 化验用房应根据检测方法要求配备检测设备和辅助设备。
 
  3.2.10 理化分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与产生高温、振动和电磁干扰的房间相邻;
 
  2 配备水槽、水台、实验台和通风柜等设施。
 
  3.2.11 微生物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微生物室应包含准备区、洗涤区、灭菌区、缓冲区和无菌区等功能区;
 
  2 地板和墙面应使用光滑坚硬的材料;
 
  3 配备水槽、水台、无菌操作台、灭菌锅、紫外灭菌灯等设施。
 
  3.2.12 天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与产生高温、振动和有较强电磁干扰的房间相邻;
 
  2 室内应搭设防震台和装有恒定温湿度设备;
 
  3 宜采用双层窗,并安装窗帘做好防尘和防风;
 
  4 不得设置水盆,不得有电缆、燃气和水等管道穿过。
 
  3.2.13 光度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与产生高温、振动和有较强电磁干扰的房间相邻;
 
  2 室内应有恒定温湿度设备;
 
  3 分光光度计放置位置应避免阳光或其他光源直射。
 
  3.2.14 红外测油仪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红外测油仪室应包含前处理间和红外比色间;
 
  2 前处理间应配有水槽水台、实验台、通风柜等;红外比色间应设有通风柜、实验台等。
文章链接:环保在线 https://www.hbzhan.com/news/detail/142107.html